然而,一旦把法律条文过度细化,却又难以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甚至有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加以利用。
究竟要怎样做,才能妥善地将律法具体化为条理清晰的条文,并使之便于向广大民众推广普及呢?
此时,蒙天鸿见众人皆因自己的一番言论而沉默不语,便以一种开导的口吻继续说道:“诸位大人不必如此忧心忡忡,其实律法的作用在于指引方向。
就拿常见的骗子为例吧,我们只需在律法中明确规定,凡是实施诈骗行为的人,一律定性为诈骗犯。
然后,再依据诈骗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大小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,来确定其罪责的轻重。
对于那些屡教不改、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罪犯,则应使其受到的惩罚加倍。
当然啦,至于如何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,我们可以采用这样一种方式,从社会公众当中随机抽取七位人员,同时安排司法部门的三位专业人士,共同组成一个临时性的审判团队来进行裁决。
此外,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,我们可以将随机选择陪审团成员的名额机会,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关的公正部门(占据其中三成),而被告与原告则分别占有剩余的份额。”
要确保律法具备绝对的公正性。
律法务必简明扼要、通俗易懂,然而在判定罪名时,则一定要契合广大民众心中的道德标准。
应当将定罪的权力归还给普罗大众。
律法绝不可与公众道德背道而驰,倘若出现有悖于道德的律法条文,即便其本身设计得精妙绝伦,恐怕也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可与接纳。
众多大臣听闻此言,瞬间领悟到了蒙天鸿话中的深意。
他们深知,一个国家的律法若是规定得过于详尽琐碎,就会给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,从而导致律法被人为地操纵利用。
但如果仅仅将律法作为一种方向性的指引,至于具体如何定罪量刑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公众亲自去处理裁决,如此一来,律法反倒更容易为大众所认同和接受。
毫无疑问,这种方式确实可以有效地填补诸多法律漏洞。
不过,唯一稍显不便之处在于,每次定罪之时,都需要大量人员共同参与其中。
好在由于参与人数众多,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,反而使得律法在执行过程中显得更为公正无私。
蒙天鸿进一步阐述道:“针对贪污腐败这一现象,我们应将之视为一场旷日持久且具有战略意义的斗争。
从今往后,不论是收受他人贿赂者,亦或是主动行贿者,一律判定为同等程度的罪责。
而在实施惩处措施时,必须依据其所犯罪行给国家及社会带来的潜在损失大小,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来最终确定相应的刑罚轻重。
而且即便仅仅是因为贪图了区区几两银子,却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高达数万两银子的巨大损失,那么这种情况下,就务必要求这些贪污之人按照几万两银子的数额来进行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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